在涉及软件缺陷的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如下:
原告的举证责任
原告需要初步证明其在正当状态下使用产品,即使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也不能防止伤害或损失的发生。
原告需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并且该缺陷可能导致损害。
被告的举证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生产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不存在免责事由。免责事由包括: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等。
生产者或销售者需要证明产品不存在责任或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
建议
收集证据:原告应尽可能收集和保存所有与产品使用、缺陷发现、损害发生相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记录、产品包装、使用说明、照片、影像资料等。
专家鉴定:在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机构或专家的帮助,对产品缺陷进行鉴定,以增强证据的说服力。
注意时效:及时进行举证,避免因超过法定时效而丧失诉讼权利。
通过上述举证责任的分配,可以更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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