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总收入的确认需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相关规定,并考虑实际交易的发生时点、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货款的收取情况以及相关成本的可靠计量。以下是具体的确认方法:
一般原则
软件企业的收入主要包括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服务收入。
收入确认的时点通常是企业履行了合同规定的服务或交付了产品的时点。
收入确认的金额应为实际销售金额减去相关折扣。
具体条件
软件已转让给购买方,并由购买方出具验收凭证。
销售合同的有关条款(如安装、测试)已经履行。
已经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据。
相关成本能可靠地计量。
不同业务类型的收入确认方法
自主开发并销售软件产品:根据完工验收的时点确认收入。
定制开发的专用软件产品:根据合同约定进度结算来确认收入。
客户化软件开发: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客户化软件开发业务,应在取得客户签字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点确认收入并结转对应成本。
跨年度的客户化软件开发,若已取得收入合同且合同签订日期与项目实际研发立项日期相匹配,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并结转对应成本。
运营维护服务收入:根据服务提供的期间来确认收入。
移动互联网代理推广服务(广告代理)收入:根据服务提供的期间来确认收入。
研发时间的影响
如果研发时间不长,按照完工验收的时点确认收入。
如果研发时间很长,根据合同约定进度结算来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与会计处理
软件销售收入实现时,通常在收到客户付款时确认为收入。
软件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处理,一般作为当期费用支出。
税务处理
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综上所述,软件企业总收入的确认需要综合考虑合同条款、验收凭证、货款收取情况以及相关成本的可靠计量,并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和研发时间采取相应的确认方法。同时,还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相关规定,确保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和合规性。